新版《殡葬管理条例》昨日全文公布,认真看了下,相较于2025年4月民政部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有较大的改动。下面将几处重要改动提炼出来进行解读,供大家参考。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殡葬事业是重要的公益事业。”《条例》开篇即是公益属性,后面的条例都是围绕公益展开的,这一规定也从法律层面为殡葬行业定下了“公益属性”的总基调。如何体现公益属性?
紧接着,第二款规定:殡葬服务分为基础项目和非基础项目,收费政策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等部门制定。
国家制定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将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生态安葬以及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等纳入清单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适当增加本行政区域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收费标准应当依法制定。
这一款里是新增的,我个人认为这一款是整个新版《殡葬管理条例》中最具“含金量”和“民生温度”的条款之一,也是将“殡葬公益属性”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如果说第十四条是从“主办资格”上锁死了资本的无序扩张(下文有说明),那么第五条就是从“价格机制”上砍断了暴利的源头。
第六条规定:“国家逐步将具备条件的殡葬服务项目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并动态调整。”这条规定我理解的意思是:因地制宜、动态优化、不搞“一刀切”,中国地域辽阔,东西部财政能力差异巨大,不能要求所有地方都一样。给予了地方政府缓冲期,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先保基本,再扩范围。建立了一个开放的清单机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充裕,今天还是“非基础”的服务(如某些殡仪礼仪),明天可能就会被纳入“基础项目”由国家买单。这为未来扩大免费服务范围预留了空间。但是大方向是,未来将会有更多殡葬服务被纳入到由政府保障的公益服务体系当中。
总结来说,新版《殡葬管理条例》通过明确“公益事业”的定位,并辅以“基础服务清单化、服务机构非营利化、政府投入法定化、收费监管严格化”等一系列组合拳,旨在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死不起、葬不起”等民生痛点,确保殡葬服务回归其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公益本位。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交通、土地资源等状况,在已划定实行火葬地区和允许土葬地区的基础上,稳步扩大实行火葬地区的范围,调整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民政部门。”该条款中的“在已划定实行火葬地区和允许土葬地区的基础上,稳步扩大实行火葬地区的范围”是新增加的。意思是说,未来的火葬区的趋势必定是扩大的,“扩大”二字确立了“火葬进攻、土葬退缩”的长期单向趋势。这条规定的出发点是土地资源不够用了。
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殡葬设施是满足群众殡葬服务需求所必需的设施,包括殡仪馆、骨灰堂、公墓。殡葬服务机构为殡葬设施的运营单位。新设殡葬服务机构应当由政府举办,为非营利性机构。不得再新设立营利性殡葬服务机构。这一条给殡葬设施下了定义:即包括殡仪馆、骨灰堂、公墓3类,不包括殡仪服务站。也就意味着,民间资本新建殡葬设施机构的途径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政府正在加紧对殡葬设施的控制。以后这条路彻底走不通,只能由政府举办,经营性公墓只能通过收购合并的方式。由于一些历史和现实等原因,很多殡仪馆、骨灰堂、公墓都是民办的,2025年,各地都在加紧将民办的殡仪馆收归国有,但是骨灰堂、公墓会不会也像殡仪馆那样收回?我的观点是不会。
为什么不包括殡仪服务站,我的理解是殡仪服务站不涉及殡葬的核心业务,只能算作殡葬设施一个网点作为补充,2025年民政部发布的《殡仪服务站暂行办法》(民发〔2025〕14号)指出,建设殡仪服务站,是弥补火葬区殡仪馆服务半径过大、土葬改革区殡仪服务设施不足的具体措施。第二条规定:“殡仪服务站,是指提供除遗体火化以外的遗体接运、存放、守灵、告别、防腐、整容等殡仪服务的殡葬设施。”从文件可以看出,政府是鼓励新建殡仪服务站的。
第十八条规定:“新建殡葬设施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这句话的意思是,对于2026年3月30日之前已经合法存在的、通过“出让”方式拿地的经营性公墓,依然存在,但会受价格监管;未来新建的殡葬用地市场,将是政府划拨用地的“一统天下”。
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以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采取妥善方式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保障当地居民基本安葬需求且无法避让前款规定区域的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可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不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之内。这款相比《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很多内容,而且这段话读起来着实有点绕,我给大家拆解拆解:前面部分应该很好理解,这四类地方,以后不允许再建新坟了!后半部分,翻译成大白话就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可以保留,普通老坟,要么迁到允许埋的地方去,要么就地深埋,把坟头铲平,不留标记。最后一句话的意思是:虽然前面说了那四类地方不许埋人,但是,如果遇到下面这种极特殊的情况,可以作为“例外”不被禁止:刚需:这个地方的人确实没地埋了,必须得在这建个公墓;躲不开:周围实在找不到别的空地了,只能在这个“禁区”里建(比如山区实在没平地);合法手续:不能私自建,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写进政府的“国土空间规划”里(也就是政府经过科学论证,特批这块地可以用)。
第二十八条第二规定:殡仪馆应当在遗体存放、火化等重点区域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并将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不少于90日备查。这条是新增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长期以来,殡葬行业因其特殊性,存在一些监管难点,比如:服务过程不透明、违规操作风险、个别机构可能存在“错烧、漏烧”或不规范操作的风险、纠纷取证困难,一旦出现遗体损伤、物品遗失或服务纠纷,往往因缺乏直接证据而难以定责。强制安装并保存视频,相当于给殡仪馆的核心操作间装上了“电子眼”,让所有操作都在监督下进行,极大地压缩了违规操作的空间,是整治殡葬乱象、规范服务行为的一记“重拳”。
第四十一条规定:除殡葬服务机构外,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代购、策划主持、信息咨询等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这条要和《征求意见稿》作对比,《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规定:【殡葬中介管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殡葬中介及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这条规定实际上是细化了殡葬的从业人员,当然也包括民间的殡葬从业人员,这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管理殡葬从业人员。
最后一条就是值得一说的是,《征求意见稿》中第六十三条“【存放骨灰违法】将非殡葬设施专门用于安放骨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恢复原状,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新版《殡葬管理条例》中去掉了。在此前的文章中笔者曾分析过这条规定实际上是有问题的。不过,《征求意见稿》在提请审议前,总是要送给司法部进行合法性审核的。也从侧面说明一个问题,骨灰房的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实问题。
小结:全篇都是围绕公益展开,看不到任何有关经营性的内容。为了保证殡葬的公益属性,殡葬行业的“国进民退”已成定局。随着新版《殡葬管理条例》这一“上位法”的出台,殡葬行业的法律体系架构已定。预计今年各地将密集出台地方性《殡葬管理办法》,本公众号也会同步转载。新版内容丰富,信息量很大,限于篇幅先分享以上内容,接下来我将逐条研读,吃透文件精神。学透弄懂后,再来和大家分享我的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