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解读新版《殡葬管理条例》,今天解读第一、二、三、五条。由于第四条“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涉及的内容较多,需要单独拿出来解读。 新版《殡葬管理条例》全文(国务院令第824号)
第一条 为了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加强殡葬管理,稳妥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其一,回答了为什么要制定本条例这一根本问题;其二,开篇即时公益,首次在立法中将殡葬行业定性为公益属性。近年来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多次撰文涉及殡葬工作内容都是一直在强化殡葬公益属性可见端倪,此次在立法中确定了。此次立法调整影响深远,实则是国家对兜牢民生底线的回应,直击解决“死不起”“葬不起”的民生痛点。例如,上海市早在2022年就推行“千元办丧事”公益套餐,并向低收入群体提供免费或低价安葬服务,体现公益兜底。这跟之前的“公益为主 市场为辅”的提法又有区别,标志着我国殡葬行业治理从“公益与市场平衡”迈入“政府主导、公益兜底”的新阶段。其核心逻辑在于:通过法律强制力和财政保障,重构行业价值观。那么是不是意味着人人都有一块免费的墓地呢?答案是否定的。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2025年4月民政部公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用的是“加强殡葬管理,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而《条例》用的是“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加强殡葬管理”,二者颠倒了顺序,意义却大不同。《条例》将“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放在首位,体现的是“以人民为中心”立法思路。即:立法的最根本初衷是为了确保殡葬服务的公益属性,而“加强管理”只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和保障,所有的管理动作、改革措施,都是为了服务于“公益”这个核心目标。标志着立法宗旨从“通过管理来维持秩序”升维为“通过保障公益来引领管理”。公益成为了殡葬行业的“根”和“魂”,管理则是为其保驾护航的“叶”和“径”。它告诉各级执行部门和市场主体:殡葬行业的第一属性不是“生意”,也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对象”,而是“社会公益事业”。 以后所有的管理动作(加强管理)和改革措施(稳妥推进),如果偏离了“公益属性”这个前提,就是违背了立法本意。简言之:以前是“为了管好而做公益”,现在是“为了公益而管好”。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殡葬管理适用本条例。
首次提出。为什么要加这一规定?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法律不是默认在本国领域内有效吗?这不是多余吗?答案肯定否定的。一方面,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应当首先明确其效力所及的空间、主体和行为,以彰显法律的严谨和权威,这条规定隐含了对所有主体的约束力,必须要有这个“标配内容”。意思是说无论是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还是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只要在中国境内从事与殡葬相关的活动,都受本条例管辖。另一方面,殡葬活动涉及面很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陆地、海域及领空,港澳台享有独立的法律,所以不包括(如果是中华人民共和领域内就包括了港澳台)。我个人的理解是有助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殡葬管理标准,解决地区差异问题,这一表述强化了国家对殡葬活动的属地管辖权,例如针对海上遗体打捞、航空器内丧事处理等特殊场景,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过去,部分地区因法规滞后或执行差异。统一监管标准新规通过全国统一的适用范围,要求各地严格执行条例,例如对公益性公墓建设、殡仪服务价格等实行标准化管理,减少“政策洼地”。第三条 殡葬管理坚持公益惠民、文明节俭、绿色生态,完善殡葬服务,深化殡葬移风易俗。
1997年的《殡葬管理条例》和2018年的《殡葬管理条例(意见稿)》的管理方针提法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那么是不是可以理解我国殡葬管理的方针政策发生了改变,一律实行火葬呢?实际上不是的!请参照下文的第八条规定:“国家推行殡葬改革,稳妥有序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所以说,国家的政策并没有采取一刀切,依然稳妥推进,只不过是表述上发生了改变,说明,殡葬发生了新的变化。殡葬以后的大方向是着绿色生态、殡葬公共服务的完善和减轻负担等方面。但必须指出的是,火葬范围一定是逐步扩大的,这一点毋庸置疑(详见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此外,这一表述的变化标志着我国殡葬管理理念和方针的重大转型。其背后原因是国家根据新时代的社会经济发展、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作出的战略调整。旧的方针“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其核心是一项“改革任务”,强调的是通过行政手段推行火葬、改革土葬,以达到节约土地的目的。这在当时耕地资源紧张、传统习俗根深蒂固的背景下,是必要且有效的。而新版方针将殡葬事业明确定位为“重要的公益事业”,这意味着其首要属性不再是“管理”或“改革”,而是“服务”和“保障”。简单来说,这一变化的核心是从“以管理和改革为中心”转向“以服务和保障为中心”。第四条略,下回解读。第五条 殡葬事业是重要的公益事业。殡葬服务分为基础项目和非基础项目,收费政策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等部门制定。国家制定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将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生态安葬以及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等纳入清单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适当增加本行政区域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收费标准应当依法制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确定殡葬服务非基础项目清单,对收费依法实行严格管理。
首次提出。这一款是整个《条例》的核心。为什么之前的版本没有?1997年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因其历史的局限性,当时的核心矛盾是“人地矛盾”(死人跟活人争地)和“移风易俗”(破除土葬)。2018年征求意见稿中,这个版本虽然意识到了“公益属性”和“减负”的重要性,但对于如何具体切割服务项目、如何定价还在调研和博弈中。特别是涉及到“非基础项目”的定价权下放到“设区的市级”,以及对非基础项目的“严格管理”,这是非常具体的行政权力,需要更成熟的顶层设计才敢落地。新版条例直接落地这一条,说明中央已经下定决心,要用“清单管理”的手段来彻底整顿殡葬市场秩序。将强化殡葬的公益属性作为基本定位,明确了殡葬殡葬服务分为基础项目和非基础项目。无论是基础项目还是非基础项目都需要确定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依法严格管理,清单以外不能收费。有关部门要对殡葬服务清单内项目依法制定收费标准,并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管理,遏制过高收费。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目前所有省份都已建立了殡葬服务基本清单和非基本清单。总之,这条规定是“杀手锏”,让殡葬公益不再是口号。实质是用政府的“有形之手”,强行切断殡葬服务中刚需部分与暴利部分的捆绑销售,让老百姓只为“服务”付费,而不是为“垄断”和“信息差”买单。










